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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修改能解景区门票扎堆提价?-张家界风俗

类别:张家界风俗 日期:2013-5-5 10:33:45 人气: 来源:

  4月23日,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上,消费者权益保修正案草案、旅游法草案、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等提交审议。

  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旅游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针对景区门票涨价、“零负团费”、购物等社会上反映最为强烈的旅游市场秩序混乱和旅游者困难等热点问题,做出更加严格的修改。

  全国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增加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的程序,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草案还,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法,旅游者可以选择发生纠纷时向其住所地提起诉讼。

  此前,旅游法草案已经十一届全国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三十次会议两次审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针对《旅游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中所作的修改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修改一

  严控门票随意涨价

  旅游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强调,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应严格规范程序。

  旅游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收费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的收费,实行定价或者指导价。审议中,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现在一些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随意涨价的问题突出,应当加以。

  全国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参照价格法有关,增加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的程序,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地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草案明确,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草案同时提出,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

  专家观点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这主要是为了适应海外市场,目前外国游客来华游览都是至少提前半年以上签订旅游合同,如果景区签订合同后再提价会对入境游市场造成一定影响。

  修改二

  违规导游领队

  旅游法草案进一步规范了导游和领队的行为,同时加大力度。

  全国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增加:导游和领队从事旅游活动,应当遵守职业,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教,并严格执行旅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小费,不得、、或者变相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违反本法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修改三

  严规遏制零负团费

  针对社会上反映强烈的旅游市场“零负团费”现象,旅游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作出了诸多修改和。

  全国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将二审草案中第35条修改为:“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旅游者要求、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在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实践中旅行社不向导游、地接社支付服务、接待费用,甚至要求导游交费“买团”,这也是产生“零负团费”的重要原因,应当予以。

  因此,全国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增加: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旅游费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组团社应当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专家观点

  其实“零负团费”的操作模式本身也是一种商业模式,却被一些无良的旅行社和导游严重异化了。完全杜绝购物是不现实的,旅行社在搞低价竞争,购物店为当地的地方拉动着经济收入。谁按照去做都有可能承受不起。因此这其实是行业管理上的问题,而且不止涉及旅游一个部门,工商等部门也应该有相应管理。

  修改四

  旅游开发须资源

  和文物安全如何和旅游事业协调发展在三次审议中一直都是讨论中涉及最多的方面之一,新的旅游法草案对此作出明确。

  草案,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资源的,符合资源与文物安全的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同时,草案还针对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措施作出相关。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此外,草案还增加了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以及扶持老区旅游业发展的。

  修改五

  旅游者有权向多方索赔

  旅游法草案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旅游者权益的措施。

  为了便于旅游者索赔,新草案明确了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进一步规范了旅游合同。新增要求旅行社在旅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程单。旅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并,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法,旅游者可以选择发生纠纷时向其住所地提起诉讼。

  专家观点

  首先,多方索赔问题的提出是一个进步。这其实在其他行业领域已经很普遍。而在旅业领域,往往地接社是不负责任的,同时由于旅游者是和组团社签的合同,因此一般也都会找组团社。新中明确指出可以找地接社,这无疑为游客提供了更加丰富的途径。

  现场

  委员热议景区门票涨价

  23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旅游法草案三审稿(下称草案)时,多位常委会委员就如何“规范景区门票”提出了意见、。

  王毅委员表示,因为古城不全是公共投资的,其中有一部分是私人投资的,所以不完全适用于第43条的。他对景区或者项目定义得更清楚些,以便在处理类似凤凰古城收费这种案例时有适用的条文。

  方新委员草案增加:鼓励、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团体提供具有公益性的旅游资源,并适当予以补助。许为钢委员则将“应当逐步免费”改为“应当免费”。(京华时报,记者 田虎 商西)

  扩展阅读

  五一前夕景区门票扎堆提价

  凤凰古城148元门票的出台,让景区门票涨价的话题又一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在度过了景区门票“三年限涨令”之后,近期全国各地又进入了新一轮门票涨价周期。对此,游客反响强烈,旅行社也因此经营困境。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我国多个景区都存在“提价不提质”的现象,致使游客流失严重,旅行社处境尴尬。相关专家则指出,门票经济发展有上限,无法成为持久增长源。要带动产业发展,应着力开发旅游弹性空间,谋求收益多元增长。

  “三年限涨令”解禁景区门票扎堆提价

  4月10日起,湖南凤凰古城实施一票制,游客进入景区须支付148元门票,有效期三天。以往,游客进入游览沈从文故居等9大景点才要购买套票,如今“门票新政”让148元从景点收费变身为景区收费,引发了游客们关于“销售”的争议。

  凤凰并不是特例。2007年,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频次不低于3年,今年恰逢全国景区门票“三年限涨令”的第二个“解禁年”,从年初开始,像湖南凤凰一样调整价格或提升价格的景区在全国各地比比皆是。

  扬州瘦西湖景区从3月1日起开始执行150元票价,上调30元;江西婺源景区的通票价格从3月8日起由原来的180元上调到了210元;3月16日,四川峨眉山旺季门票从150元升为185元,淡季票价从90元升到110元;3月18日,张家界黄龙洞景区和宝峰湖景区门票价格都上调20元;4月10日起,广西涠洲岛景区门票价格从90元上涨至120元在不少景区,内设景观、索道等单向收费也有提升。

  旅游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剑指景区门票涨价

  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旅游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针对景区门票涨价、“零负团费”、购物等社会上反映最为强烈的旅游市场秩序混乱和旅游者困难等热点问题,做出更加严格的修改。

  全国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增加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的程序,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草案还,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法,旅游者可以选择发生纠纷时向其住所地提起诉讼。

  此前,旅游法草案已经十一届全国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三十次会议两次审议。

  新修改的旅游法具体举措:景区门票涨价须提前六个月公布

  正当湖南凤凰古城收取门票一事引起广泛关注之时,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3日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将焦点对准景区门票,强调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应严格规范程序。

  旅游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收费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的收费,实行定价或者指导价。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地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草案明确,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专家解读:摆脱“门票依赖”还有几道坎?

  “做旅游,发展经济,只靠门票是玩不下去的,发展的趋势是门票逐步降低甚至取消,因为最终要适应全民旅游的需要。”丁云勇告诉记者,旅游产业转型是当下一个非常关键的课题。“所谓转型,就是要向着大众化、个性化、自助式和综合消费方向发展,由过去资源依赖转变为消费依赖,更重视以人为本。”

  中南民族大学旅游管理系教授黄金铸认为,从门票经济多元发展,旅游产业还要过三道坎儿。(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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