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全面深化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有效激发民营经济活力,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湘发〔2018〕2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深入贯彻习总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坚定不移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力争通过努力,大幅增加全市民营经济总量,有效提升民营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国内外知名旅游胜地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作出新的贡献。
(一) 落实民营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全面执行落实国家、省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和减税降费政策。依法依规对民营企业实行税收减免、返还和励扶持以及税费缓缴,严禁收取过头税。对小升规企业办理不动产权更名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免征契税。个转企后,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享受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等税费减免。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性基金目录公示制度,确保清单外零收费;凡实行定价和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律按政策最优惠标准执行。积极争取比照享受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税费优惠政策。
(二) 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新增产业项目类工业用地可缩短出让年限,到期后按续期。在符合规划及安全要求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民营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工业用地实施升级、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民营企业租赁国有房产,土地到期后需续租续约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允许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分幢分层办理产权分割登记手续。
(三) 降低民营企业用能成本。进一步清理和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全面取消临时接电费用。对非居民用气大户的天然气价格,在国家政策核定的价格基础上实行下浮;对新增用户取消原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庭院管网设施建设费中包含的主干管网设施建设费。在符合单位产值节水标准前提下,据实调整生产用水计划指标,避免征收企业单位生产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
(四) 降低民营企业用工成本。推进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困难企业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稳岗补贴等,加大企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力度。规范和适当降低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允许企业在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带头人创办的企业,按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对其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五) 加大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审核第一还款来源,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支持民营企业用存货、设备、知识产权、应收账款、金融资产等动产融资。支持银行机构加快推进三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大型设备租赁以及订单融资等业务;支持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情况下,提供更灵活的民营企业贷款保险服务。支持银行机构积极落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简化续贷办理流程。引导各商业银行组建完善普惠金融事业部等民营企业贷款专营机构。
(六) 鼓励民营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帮助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股份制上市、产权转让、典当拍卖等方式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券的形式直接融资。对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上市,或在新三板和省股交中心及地方性场外市场挂牌并融资的民营企业,在省补的基础上,市及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积极申报科创板,加快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七) 加大民营企业融资力度。加快与省集团合作成立专营小微和三农融资业务的融资公司,扩大中小微企业和三农业务规模。以市融资集团为,通过与区县合作开设子公司、直接铺设机构、开展业务指导等方式,构建覆盖全市的融资体系。给予融资性贷款费用补贴,逐步降低费率,降低重点产业链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成本。市、区县和张家界经济开发区财按照融资机构上年末在保余额的5安排代偿补偿专项资金,实行差额提取。
(八) 营造平等竞争的市场。依法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和做法,落实民营企业在投融资、招投标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保障民营企业在资质许可、采购、科技项目、标准制定等方面公平待遇。支持社会力量进入专科医疗、护理、康复等细分领域,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机构依规开展合作。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鼓励和境外、境内市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各种形式来张投资,吸引民营企业通过合资、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方式进行投资。
(九) 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务。争取到2019年底将全市一般性经营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将不动产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60个工作日以内,实现90%以上的涉企审批事项一次跑成。建立项目审批承诺制度,将重点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绿色通道快速审批。加快多证合一证照分离,对审批频次高、审批周期长、企业意见较为集中的许可事项,依法依规予以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或者加强准营管理。对符合实行影响评价登记表制度的,由企业自主在登记表备案系统自行备案,免予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全面推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对部分产品实施先证后核承诺许可审批模式。
(十) 创造公平的。大力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联合抽查,抽查结果全部公开。依法查处行政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干扰。推进企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为企业破产案件受理设置法律法规以外的条件;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简化破产企业注销程序,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恢复经营。深入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加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度。
(十一) 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制定市级小新星企业帮扶等培育计划,加大政策扶持,实行精准培育。对个转企经费补助标准由以前每户1000元提高到2000元,补助年限为1年;对小升规经费补助,按净增户每户补助6000元(市级小新星企业帮扶培育三年行动计划入规企业每户补助10000元),补助期限为3年;对当年新投产纳统、由规下转为规上的工业企业及商贸服务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励。对亿元以下规模企业成长为亿元企业的,一次性励10万元;亿元企业成长为5亿元企业的,一次性励30万元;对首次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湖南省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励100万元。对获评省级小巨人的企业,一次性励10万元。
(十二) 招商引进民营龙头企业。全面对接500强、对接北上广、对接湘商会、对接自贸区、对接新丝,着力引进大型民营企业。编制大型民营企业项目招商引资目录,引导区县和园区主动走出去招大商,按一事一议原则形成市、区县及园区大型民营企业项目招商扶持机制并争取省级支持。从2019年1月1日起,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500强企业在我市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落户励;对新引进项目、企业(含市内已有企业再投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3亿元,或当年本级上缴税收达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励。
(十三) 推进民营企业创新转型。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成功创建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一次性分别励50万元、20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众创空间、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分别励20万元、10万元。对纳入我市研发经费投入统计且年度研发经费达50万元以上的企业,市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家统计局核准的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数额的0.5-1%比例给予后补助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对列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品牌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励20万元、5万元、1万元;对获得市长质量的企业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
(十四) 拓展民营企业发展空间。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对外合作,对加工制造企业、科技型企业、文化创意企业等开展对外贸易、对接国际产能合作、开展经贸出访考察和开拓境外市场,给予相应励、补助及工作支持。推进张家界贸易区先行先试工作,完善外经外贸服务平台,提升口岸平台功能。进一步加强三区一园产业平台建设,统筹推进全市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全面落实园区企业各项支持政策和帮扶措施。
(十五) 强化民营企业人才支撑。三年内对全市规模以上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一轮系统培训。对新创建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后补助支持。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到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对经批准离岗创新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加强校企合作,支持职业院校与民营企业联合招生和联合培养人才。对民营企业引进的人才按政策给予购(租)房补贴。
(十六) 改进和完善民营企业服务。设立市、区县两级民营企业服务中心,建设运行政企通服务平台,强化企业政策信息、办事指南、供需对接、风险预警等服务。设立民营企业办理中心,依托12345、民营企业云等平台,受理民营企业的、意见和等,属市本级办理的限时办结,需的限时报出,不能办理的限时告知;对中心移送事项,有关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回复。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依法支持企业合理,将政务履约、守诺服务等纳入机关绩效考核内容。充分发挥工商联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推动商(协)会发挥好协调、解困作用。
(十七)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完善市、区县党政领导与民营企业家恳谈会制度和联系制度,每人联系1—3家民营企业,每季度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听取意见不少于1次、至少到所联系的企业调研走访1次。召开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等全市性重要会议,须邀请民营企业家参加。各级要建立企业工作日制度,定期由主要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对企业家反映问题集中解决。建立完善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制定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切实规范与企业交往行为。
(十八) 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正当财富和财产,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防止和纠正对企业家、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的刑事犯为,从严打击企业家财产权的各类犯罪活动。依法慎用性强制措施和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加大涉及民营企业执行难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在执纪工作中对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权益。
手掌纹路图解
(十九) 企业自主经营权。阻碍民营企业正常的招投标和采购行为,严禁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捐赠、接受指定的检测、咨询服务等。无法律法规依据,对企业实施检查和罚款,严禁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有涉企检查处罚均须报市优化办审核批准。严厉打击强买强卖、参工参运等违法行为。
(二十) 健全企业家正向激励机制。市委、市每年召开一次民营经济工作会议。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各级党代表、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参加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章、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章等评选。将民营企业家培养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计划。
(一) 加强组织领导。把民营经济发展和企业家队伍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委财经委会议、市经济形势分析会将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作为重点研究内容,按实际需要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列入市委常委会议、市常务会议议题。建立由市直有关部门参加的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由市委、市领导任召集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及时调度和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 狠抓政策落实。认真梳理和全面执行国家、省以及本意见制定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逐条对照、逐条落实,并将政策措施执行落实情况纳入市委、市重点督查范围。强化政策执行责任,对企业反映好、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力、贻误发展的严肃追责。
(三) 加大激励考核。将民营经济发展指标纳入市委对各区县和市直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纳入各级党委(党组)年度述职内容。每年组织民营企业家代表对全市各区县和具有涉企服务职能的市直部门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建立完善民营经济统计体系,定期发布民营经济发展报告。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全市各区县、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和所有的民营企业,涉及政策所需励和补助资金,按分级负责、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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