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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张家界永定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张家界经济

类别:张家界经济 日期:2013-6-30 9:59:50 人气: 来源:

  张家界市永定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满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建设部、发展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湘建房〔2008〕460号)的相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定区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等管理工作。

  第 永定区建设局是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区住房保障办负责。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发改、人社、监察、、物价、环保、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相关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负责做好辖区内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严格控制套型面积,我区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9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遵循经济、适用的原则,优化设计,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符合国家的质量安全标准和验收规范要求。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拔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和其他项目建设。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服务性收费的减免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济适用房的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执行。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按照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依法通过项目法人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良好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的开发企业实施。

  在城区各组团内均衡配建经济适用住房。

  第九条 建筑企业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并和区住房保障部门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具有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区人民批准,在企业自有土地上集资、合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一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条件

  (一)申购人家庭至少有一人具有在永定城区范围内居住的非农业户口,且户龄在两年以上;

  (二)申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区统计部门正式发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申购家庭在永定城区六个办事处均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申购人家庭之间具有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五)未享受过以下任一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安置政策专用住房;

  5.拆迁安置住房;

  6.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须提供的资料:

  (一)书面申请(非户主由全体家庭授权委托);

  (二)申购家庭的身份证及户口薄;

  (三)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

  (四)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出示的申请家庭的中低收入证明(经办人签字盖章)或《低》;

  (五)社区居委会或单位出示的申购家庭住房证明(经办人签字盖章);

  (六)申请家庭租赁私房,需提供出租人产权证复印件或租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租赁证明(经办人签字盖章),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它相关证件如《证》、《残疾证》、《优抚证》等;

  (八)原外地非农业户口家庭在永定城区务工已转为本地城镇户口的,应由原户籍所在地出示其住房情况证明;

  (九)人户分离的申购家庭,应在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申购经济适用房,另由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办事处或单位出示其收入和住房证明。

  以上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的提供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第十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严格的准入机制,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初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由户主或家庭推举申购人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由社区居委会承担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购工作的受理、初审,召开社区居委会委员会议,集体研究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为期一个星期的公示,公示无的家庭报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初审时应对所有申请户进行入户调查,并填写入户调查登记表。

  (二)复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应自受理申购材料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审核材料、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购家庭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复审,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对申购资格提出复审意见,并进行为期一个星期公示。复审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应对申请户完成不低于50%的入户调查。

  (三)领表:各办事处将公示无申请家庭的名单报区政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并统一领取经济适用房保障有关表格。然后由办事处根据各居委会的申请人资料统一填写《张家界市城镇居民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表》,签字、盖章后和申请资料一并送区政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

  (四)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各办事处的表格和申购资料之日起30日内开展集体会审,组织对申购家庭的住房、收入、资产情况进行资格审核,由区建设局牵头,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等相关单位参加开展集体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应当书面告知并说由,对无的申购家庭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每一季度末定期在区门户网站和区住房保障信息平台进行为期半个月的公示。审核时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对申请户完成不低于30%的入户调查。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公示无符合资格的申购家庭予以核准,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核准通知单并报市房管局备案。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被拆迁家庭、严重残疾人口、患有重大疾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

  第十五条 申购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应当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应当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加上不超过3%利润核定;区人民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格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审核其价格成本并召开经济适用房价格听证会予以确定基准销售价格,以基准销售价格为基础加减上下浮动幅度、加减楼层、朝向差价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公布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推销及搭售商品。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按照建筑面积4的标准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建成后依法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我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方可交易,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所定的标准向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等经营性活动。

  上述在经济适用购房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负责,由其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承修费用。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二条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且达到享受面积标准的人员,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议,变相搞实物分房或商品房开发。

  第二十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严格的退出机制

  区住房保障办受区建设局委托,负责实施对违规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和违反相关行为的行政执法。

  (一)对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差价,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二)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房的,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房屋,并依法和有关追究其责任,同时取消5年内再次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

  (三)对已享受“房改”政策购了房,或已申购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且达到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又购了一套经济适用房者,经查实后,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

  (四)对申购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未取得完全产权前利用该房屋出租出借等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出租出借等经营活动,并依法收缴其出租租金。

  (五)违规申购经济适用房的家庭若在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处理或处罚决定,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区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管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贿、受贿、玩忽职守、职权、徇私舞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2日起试行。

关键词:张家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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