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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将实行商品住房限购、限售等政策

类别:张家界经济 日期:2018-5-9 2:44:58 人气: 来源:

  12月13日,《张家界市人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召开。

  红网时刻12月14日讯(张家界分站记者 廖秋萍)房地产市场的变化一直以来是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12月13日,记者从《张家界市人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听证会上了解到,张家界将实行商品住房限购、限售以及差别化商品住房信贷等政策,有效遏制商品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势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

  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人民银行等单位与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企业代表、代表、新闻代表参加听证会。

  会议对《通知》进行与起草说明,围绕《通知》,代表踊跃发言,就如何完善《通知》提出意见和。今年以来,张家界市住建局对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建设和商品房销售情况进行重点检测,对全市房地产市场开展全面调研,了解全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市场主体对的期待,并结合本市实际、借鉴外地做法,初步形成该政策方案思。

  《通知》共分六大条。第一条、六项,主要内容是实行商品住房限购、限售政策,旨在贯彻党的十九大,在永定城区新建商品住房供不应求的背景下,投资、投机购买商品住房的炒房行为,引导商品住房回归居住属性;第二条、一项,主要内容是实行差别化商品住房信贷政策,旨在运用公积金信贷政策,收紧首付贷额度,控制过快上涨的商品住宅价格;第、四项,主要内容是强化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指导,旨在引导商品住房回归合理价格区间,避免商品价格严重商品价值;第四条、三项,主要内容是全力推进商品住房项目建设,旨在督促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增加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促使商品结构供需基本平衡;第五条、两项,主要内容是加快商业用房去化周期,旨在采取引导商业地产转型利用,吸引外地人来张投资等措施消化商业库存;第六条、七项,主要内容是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旨在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打击违规预(销)售、非法购房融资行为,加强商品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分类指导的总体要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有效遏制商品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势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三)对在本市区域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凭在张家界市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限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属市、区引进人才和公务工作调动的张家界市外户籍家庭凭有关部门证明限购1套新建商品成套住房。

  (六)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职能严格出具完税证明、社会保险证明。补缴、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的证明不予认可。

  适度调整最低首付比例,严格审贷管理。对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家庭:购买首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申请人已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10%;停止发放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实行“限房价、竞地价”土地招拍挂出让方式调控房地产市场价格。新增商品房住房供地项目,一律实行“限房价、竞地价”土地招拍挂出让。

  新建商品房销售前,应到发改部门价格备案。商品房备案价格应“一房一价”、 “一套一标”,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商品房价格构成,合理申报商品住房备案价格,不得虚高报价,价格备案后1年内不得调高。对报价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和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备案。

  (三)建立商品住房价格会商机制。对申报备案价格高于2017年10月周边同类项目或本项目前期实际成交均价的项目,由发改部门牵头,召开住建、国土、规划、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参与的会商会或召开专家评审会,审议确定备案价格。

  (四)严格预(销)售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或低于备案价格进行预(销)售,对预(销)售价格超过备案价格的项目,暂停其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

  (一)建立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台帐,实行一周一通报制度,分类指导,全面推进商品住房项目建设。

  (二)对已经批准供地,未按要求动工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由国土部门负责牵头汇总项目情况,督促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三)多渠道解决拆迁户产权调换房源不足问题。由市、永定区人民平台公司作为建设主体,自主开发建设一批限价商品房,仅限于拆迁安置户购买。新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按10%的比例配建拆迁安置户产权调换用房。

  (二)支持商业地产项目转型利用。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地产项目,在满足消防和结构安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房屋用途调整为住宅;属商住混合类开发项目的,可适当减少商业商务用房开发规模;属纯住宅类开发项目的,可适当减少住宅式公寓开发规模。经批准调整商住比例或变更用途的,应按有关补缴土地价款。

  (一)严格审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全面实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出让资金来源审查制度,企业资金流向,严禁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股东借款、募集资金、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发现违规一律取消竞买资格或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切实土地市场正常秩序。

  (二)加强项目规划核实,确保房地产开发建设品质。严格把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现场踏勘与调研、规划审批、施工监管、以及竣工验收四个环节,确保项目建设按照规划设计实施到位。

  (三)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确保项目按期交付使用、办理不动产权证。

  (四)严肃查处商品房销售价格违法行为。发改部门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反价格报备制度、哄抬房价、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五)严格期房退房管理。有效遏制“投机性购房”、假退房真转让”等变相炒房行为,进一步增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严肃性。买受人在取得不动产登记权证前,不得将已经购买的商品房再行转让。

  (六)严格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应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商品房实测报告,完善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电话通信、电视、宽带网络等商品房配套设施。违规交房的,将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企业信用档案中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七)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或参与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以及挪用银行贷款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代理机构以及违规提供贷款的银行机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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