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张家界人文历史 > 正文

《张家界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类别:张家界人文历史 日期:2020-11-3 3:46:05 人气: 来源:

  为落实张家界市委、市“提质张家界、打造升级版”战略,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张家界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张家界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经召开专题征求意见会研究修改,形成了公开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提出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世界自然遗产,促进社会主义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条例》及有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土葬,节约殡葬用地,规范殡葬行为,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把殡葬管理纳入工作的目标管理,把殡葬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把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建设列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监察、宣传、发改、、、财政、人社、规划、国土、林业、工商、卫生、物价、市经投集团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新闻应加强对殡葬管理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引导全社会支持和参与殡葬管理与。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管理与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革除殡葬,协助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积极推行殡葬,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励,并将殡葬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第七条 对违反殡葬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有权向民政、监察等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经营性公墓一般以区(县)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一般以村为单位建立,由村(居)委会负责建设。公墓建设规划,由民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官员与三女子滚床单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经营性公墓建设应当纳入省民政厅专项规划。

  乡村级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为单位统一规划,经乡(镇)人民同意,报区(县)民政部门批准后,再报县级以上人民的规划和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单个农村公益性公墓墓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亩。征用林地的,应当先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再到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需要采伐林木的,按《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的有关办理。

  公墓经营单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公墓单位应当因地制宜设立服务项目,为丧户提供优质的丧葬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丧葬需求。

  前款区域范围内已建的坟墓,除受国家的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墓地外,当地人民和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清理,通知墓主在时间内绿化遮挡、深埋,不留坟头。

  允许土葬的单人遗体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多人的遗体合葬,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用地2平方米。

  安葬2人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l平方米;安葬3人以上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

  墓志应当小型多样,提倡使用卧式墓碑。经营性公墓立式墓碑不得高于0.8米,农村性公墓和散葬墓地,墓碑不得高于1.2米。

  第十二条 城市公墓内墓穴的使用时间为20年。逾期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作无主墓穴处理。

  建造永固性墓穴。恢复和建造族墓地。建造活人墓。乡村公益性墓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 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跨市、州建立经营性公墓办事机构。

  第十四条办理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科学、健康,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权益,不得污染;文明祭奠、低碳祭扫,采用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等方式缅怀故人,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五条 乡级以上人民应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分殡葬秩序整治区和禁葬区,对殡葬秩序实行重点整治。

  第十六条 殡葬秩序整治区内居民死亡后,应当在殡仪馆或由县级人民批准设立的殡仪服务点办理丧事,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及居民生活区、城区街道、人行道等公共场所治丧;在治丧时燃放烟花鞭炮、使用高音设备等妨害公共秩序的行为;组织送葬车队妨碍城区交通;抬棺、出殡途中沿街燃放鞭炮以及抛撒冥纸等行为。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中,需要占用墓地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坟主在的期限内将坟墓迁葬到公墓区;无坟主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迁入到民政部门指定的公墓或公益性墓地安葬。其补偿标准按国家拆迁有关执行。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死亡后,丧主按照到殡仪馆办理丧事的,给予一定丧葬补助金;将死者遗体火化并规范安葬的,另给予一定丧葬补助金。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含改制企业)、人民团体、中央驻张单位工作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死亡后,其丧葬费和抚恤金按照国家有关办理。

  第二十条 鼓励对禁葬区内已有坟墓就地进行平坟、深埋处理。墓主主动就地作平坟、深埋处理的,由区、县人民给予一定励补助。

  第二十二条 火葬地域范围实行先城镇、后农村;火葬遗体对象实行先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后非农业人口,再农业人口。火葬区内的死亡后,除国家可以不实行火葬的死者和生前自愿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使用的死者外,一律实行火葬。

  第二十 火葬区常住人口在异地死亡的应就近火化;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应当持死者生前居住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死亡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运回。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死亡后,不强制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预;除此之外,应当火葬。

  、澳门行政区域内的,台胞、华侨和外国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死亡的殡葬事宜,按国家有关办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必须火化的遗体,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后火化。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下同)死亡的,丧主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

  (二)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者遗体,由司法部门鉴定后,通知丧主办理手续后火化。

  第二十六条 火葬区内的医院应加强医院太平间的管理,死亡者遗体运出医院太平间时,应当及时告知民政部门,防止将遗体运出非法土葬。

  第二十七条 火葬区内的县区应当建立火化殡仪馆。火化殡仪馆的设施和设备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 殡仪馆根据同丧主约定的时间、地点接运死者遗体,也可以由丧主自行运送遗体到殡仪馆。

  第二十九条 殡仪馆应当根据同丧主约定的日期火化遗体。遗体在殡仪馆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保存的,应当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殡仪馆应当严格遵守殡仪管理的有关,严格执行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内部管理,改善服务条件,确保服务质量。

  第三十一条 按有关对应当发放丧葬费、抚恤费的,有关单位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办理。

  第三十单位和个人从事殡葬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必须符合民政部门的总体规划,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在经营中必须服从工商、林业、民政等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恢复和建造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国土或林业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依法处理,所需费用由丧主承担。对或强制改葬的,由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死者亲属擅自将应当火化的死者遗体运出医院土葬,医院不予,也不向殡葬管理机构和丧主单位报告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在殡仪活动中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权益,进行活动或者殡葬设备;从事非法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倒卖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九条 阻碍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办法,除根据本办法给予处罚外,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凭火化证明发放抚恤费和丧葬费的单位,依照有关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一条 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殡葬管理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张家界墓志
0
0
0
0
0
0
0
0
下一篇:没有资料

网友评论 ()条 查看

姓名: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个

推荐文章更多

热门图文更多

最新文章更多

关于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帮助

赞助合作:

CopyRight 2002-2012 技术支持 FX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