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与张家界金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朱国庆、尤爱玉、朱国新、彭红桃、朱杰、唐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吴家峪居委会武陵10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家界金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朱国庆、尤爱玉、朱国新、彭红桃、朱杰、唐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家界金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当地涉及纠纷多,财产所在地在武陵源境内,且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已受理了以本案被执行人张家界金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多件执行案件。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方便执行,本案指定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合并统一执行为宜。依据《最高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的,参照《湖南省高级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第四条(五)项的,裁定如下:
本院(2015)张中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武陵源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家界金鑫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朱国庆、尤爱玉、朱国新、彭红桃、朱杰、唐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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