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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山东事业单位公基备考:之社会经济权利之财产权

类别:张家界经济 日期:2018-7-31 4:27:51 人气: 来源:

  洪晃照片财产权是指对其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的所有权。修正案第 22 条:“的的私有财产不受。”“国家依照法律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所谓财产的所有权,是指劳动或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包括对生活资料和一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其中的生活资料主要包括劳动的和非劳动的薪金或租金收入、储蓄、房屋、交通工具、债券、股票以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所有权;生产资料主要是指法律允许个人拥有的生产工具、原材料、劳动产品、牲畜等。继承权是财产权的延伸,是财产转移的形式。要的财产权,就应当同时的继承权,以使财产本身能无损失地继承下来。同时,为了防止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侵害,修正案第 22 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的私有财产权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的基础,即国家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对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征用。并且,征收或者征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并同时给予补偿后才能进行,而不得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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