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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关于发布《溪特色街区段河道治理工程用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

类别:张家界经济 日期:2019-11-16 0:14:41 人气: 来源:

  原标题:【关注】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关于发布《溪特色街区段河道治理工程用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 告

  为加快张家界市城市化建设步伐,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总体形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张家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政发〔2015〕13号)、《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励补助标准》(张政办发〔2015〕41号)的相关,现将《溪特色街区段河道治理工程用地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9年7月18日前反馈给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联系电线。电子邮箱:

  溪特色街区段河道治理工程用地项目属于公共利益建设项目。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切实被征收人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结合溪特色街区段河道治理工程用地项目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征收范围:位于官黎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张罗公以北,酒吧一条街以南,天门中学以东,征收土地面积31023平方米。征收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征收对象:溪河道治理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及电力、通讯、、电视和自来水等杆、管、线。该项目需要征收房屋8栋,面积约2607.4平方米。

  溪特色街区段河道治理工程用地项目由由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作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主体。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务中心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房地产管理处)为该项目的征收实施机构。

  《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张家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张政发〔2015〕13号)《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励补助标准》(张政办发〔2015〕4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房屋的性由房屋征收部门收集相关资料后,再由自然资源、住建等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进行性认定并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间被征收人对房屋的性、对房屋所占土地的性质、面积、用途有的,可向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复查;对房屋的面积、性质、结构、用途有的,可向区住建局申请复查。

  3. 2003年清房后新建的违法建筑依据《关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区甘溪周边棚户区项目中未经登记房屋补偿与违法房屋自拆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5〕67号)、《关于市中心城市房屋征收中房屋分户、违法房屋设户自拆补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6〕66号)相关执行。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2.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由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与被征收人按照《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励标准》(张政办发〔2015〕41号)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对被征收房屋主体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被征收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励标准》(张政办发〔2015〕41号)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对被征收房屋主体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缴纳的水电气上户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费用列入项目的征收成本,享受额

  度为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等价购房范围内实际缴纳的税费额度;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需缴纳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按有关缴存。

  1.产权调换按照自行选择的原则实施。产权调换房源为与区征收办签有房源供应协议的开发项目商品住房,产权调换房源户型、面积(含公摊面积)以住建部门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2.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人口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城市规划区内唯一住房的,一般应予产权调换补偿,以保障被征收人家庭的居住权益。住宅房屋实施产权调换的,按照“等价调换”原则,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源,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3.住宅面积产权调换部分的装饰装修按照《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励标准》(张政办发〔2015〕41号)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对被征收房屋主体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被征收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励标准》(张政办发〔2015〕41号)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对被征收房屋主体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 产权调换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水电气上户费用列入征收成本,享受额度为被征收房屋补偿款等价值调换房屋范围内实际缴纳的税费额度;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按有关缴存。

  1.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标准支付。

  2.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标准支付两倍。

  房屋征收部门对自行安排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1.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偿:100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1000元/户·月;超过100平方米(不含本数),按10元/平方米·月·户补偿,按最高不超过1800元/户·月。

  ⑴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安置期(从腾房让地之日起到房屋征收部门交付产权调换房为止)最多不超过12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临时安置期的,延长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1.5倍支付;超过一年的,按2倍支付。

  对征收范围内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或其他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有经营现状且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照章纳税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房屋的征收,按现状用途评估价值的70%补偿。

  住宅或其他非经营性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按现状用途评估补偿后,不再享受住宅房屋的补偿、补助、励。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主体+装饰装修)的7‰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时间为6个月,补偿额不足4000元的按4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1)被征收人在项目征收决定发布9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主体价值的10%给予励。

  (2)被征收人在项目征收决定发布后第91日至15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主体价值的8%给予励。

  (3)被征收人在项目征收决定发布后151日至18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主体价值的6%给予励。

  2.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房屋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励,房屋征收部门不再提供周转房。

  3.购买商品住房补助。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所在行政区域内,选择产权调换或购买商品住房的(含违法房屋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给予3万元的购房补助。该补助需在被征收人按期签定协议并腾房后才能领取。

  1.被征收人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或残疾人困难家庭的、或重病困难家庭的,以户为单位,根据家庭困难的程度区分三个等级给予搬迁补助,3万元,B级2.5万元,C级2万元。补助按申请、核实、公示、复核、发放五个程序进行。

  2.低保住房面积满清禁官2艳女情史补助。对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6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补足60平方米。在房屋征收预布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析产的,不享受此补助。

  区人民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以后,债务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或依除抵押合同。房屋征收部门

  1.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房的,由征收部门向提起诉讼。

  2.在征收实施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的签约期限内经多次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办理,即由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做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在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人民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3.采取、等方法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户口迁入、新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实施的,不予补偿。

  5、征收电力、通信、、电视和自来水等杆、管线,实行产权单位自行拆除适当补偿材料费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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