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张家界经济 > 正文

关于湖南省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券 20

类别:张家界经济 日期:2017-10-24 20:42:48 人气: 来源:

  (原标题:关于湖南省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券 2016 374号))

  你委《关于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的请示》(湘发改〔2016〕461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不超过10亿元。所筹资金全部用于张家界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

  二、本期债券期限10年,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单利按年计息。本期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簿记建档发行系统,按照公开、公平、原则,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簿记建档区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充分协商后确定。

  本期债券附设提前还本条款,即自债券发行后第3、4、5、6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发行总额10%的比例债券本金,第7、8、9、10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发行总额15%的比例债券本金。

  三、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承销。

  四、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采用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本期债券上市后,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相关交易场所应建立隔离制度,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

  五、本期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应在本批复文件下达后12个月内开始发行。期间,如按照有关需更新财务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继续符合本期债券的发行条件,在发行首日前10个工作日报我委备案。

  六、在本期债券发行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须按照有关进行信息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应置备于必要地点并于相关上,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应刊登于《中国经济导报》或其他上。

  本期债券发行后,应尽快申请在交易场所流通或上市,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进行信息披露。

  八、本期债券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发债资金,并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发行人在本期债券发行后,应积极配合省级发展委做好存续期监管,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对债券持有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有关或约定履行程序,并及时公告,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原标题:关于湖南省张家界市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券 2016 374号))

  推荐:

  

0
0
0
0
0
0
0
0
下一篇:没有资料

网友评论 ()条 查看

姓名: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一个

推荐文章更多

热门图文更多

最新文章更多

关于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人才招聘 - 帮助

赞助合作:

CopyRight 2002-2012 技术支持 FXT All Rights Reserved